第三只眼 涉事法官的行為不僅有違其職業倫理與操守,也違背了法律精神。 “我們手指頭縫里稍微漏一點,你子孫后代都能過,如果你不配合,那他們這輩子都不能過,下輩子還不能過。”近日,一篇《法官被指脅迫“黑老大”認罪認罰》的微信公眾號文章及錄音文件引發關注。涉事法官劉家新隨后對此予以否認。 6月10日,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,經當地兩級法院調查此事屬實,該錄音內容中劉家新法官的言語存在與其職業素質不符的嚴重錯誤,存在違反法律和紀律的可能性。涉事法官已被停職,有關情況仍在調查中,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。 事發后,涉事法院及時回應,彰顯其“不護犢子”“不捂蓋子”的鮮明態度。而涉事法官因“威脅”“黑老大”認罪認罰被停職調查,存在明顯違背職業倫理之處,理當引起司法工作人員警惕。 首先,根據相關規定,法官在工作中應當言語文明、舉止得體、態度平和,不偏不倚地對待當事人。這是審判中立對法官的必然要求。否則,必然會讓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產生“屁股坐歪”的合理懷疑,進而損害司法公信。 通過積極主動承認所犯罪行來獲取刑罰上較為輕緩的處罰,屬于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。由此,法官向被告人家屬釋明認罪認罰這一行為本身并無不妥,但涉事法官劉家新除了言語不當之外,其行為也有違程序正義。 司法實踐中,認罪認罰的操作流程主要是,被告人與公訴人就認罪和量刑進行協商后盡量達成一致意見。被告人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后,法庭審查量刑建議是否合法適當,進而作出是否采納的裁判。 公訴機關承擔著督促被告人認罪認罰,進而請求法官采納其量刑建議的任務。雖然法官享有法律釋明權,實際上應處于中立和“觀望”立場,不該操之過急地讓被告人認罪認罰。 再者,公檢法相互制約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程序。雖然檢察機關也是與法院地位對等的國家機關,但在刑事訴訟中,其屬于代替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公訴人,類似于“原告”身份。這決定了在訴訟過程中,法官要恪守中立,平等對待公訴機關和被告人,嚴格適用證據裁判規則,確保“有罪者受到懲戒,無罪者不受冤枉”。 可惜的是,涉事法官并非以中立態度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,卻以近乎刑訊逼供的口吻要求被告人認罪認罰,相當于充當了第二公訴人,不僅照單全收公訴機關的建議,甚至威脅被告人應予以配合。如此,涉事法官就失去了對公訴機關的制約作用,偏離了客觀公正的中立地位,庭審的公正性也打了折扣。 如今,涉事法官被停職也是一個教訓。此事件也警示司法工作人員尤其是法官,保持中立態度,堅守“有罪則判,無罪放人”原則才能既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,又維護良好司法形象。 □張晉(法官)
來源:新京報(http://www.bjnews.com.cn/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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